学习《监督法》辅导问答-九游会旧版

学习《监督法》辅导问答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6-11-30 15:54

  一、《监督法》有哪些内容,何时颁布实施?

  答:《监督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简称,共九章,48 条。其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 附则。《监督法》于 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同日签署,第53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和稳定发展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监督法》有哪些特点?

  答:1、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以前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也进行了各种探索,《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按法办事。

  2、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但在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注重处理好《监督法》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监督法》的执法主体、监督的对象是谁?

  答: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法的执法主体,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的相关机构,包括相关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也应纳入监督对象的范围。

  五、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答: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作了规定,一是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法律监督,就是不论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同级政府,如果他们制定的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予以撤销。主要监督形式有: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②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③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⑤询问和质询;⑥特定问题调查;⑦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

  六、学习贯彻《监督法》要重点把握什么?

  答:在学习贯彻《监督法》中需要做到五个明确。一要明确实施《监督法》的重要意义。《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要明确监督工作应坚持的原则。《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的原则。三要明确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及监督对象。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法的执法主体,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的相关机构,也应纳入监督对象的范围。四要明确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作了规定,一是工作监督,二是法律监督。主要监督形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多种,同时对监督程序进行了规范。五要明确监督工作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几种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二是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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