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九游会旧版

关于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教人〔2006〕5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07-27 10:30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方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设立基金会,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教育类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类基金会按行政区域由省教育厅和委托设区市教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省教育厅负责审查公募基金会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校、省直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教育类的非公募基金会。

  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审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设立教育类的非公募基金会。

  拟申请设立教育类的基金会经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审批登记。

  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履行下列审查、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3.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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