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游会旧版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教规〔2023〕5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07-17 16:37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7月14日         

  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 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本办法适用于在闽举办函授、业余、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非脱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外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或主考学校)、校外教学点、社会助学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机构是指经审批(备案)的社会助学机构和经同意开展自考助学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线上、线下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和指导自学考试应考者系统性学习相关课程的活动场所。 

  第二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 

   举办资质要求。获得教育部备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省内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可申请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具有经教育部备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在闽校外教学点的外省高校,可申请在闽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主办高校主体责任。主办高校要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责任要求,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作用,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压实办学主体责任。坚持管办分离,对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福建开放大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函〔2020〕58号)规定,建立健全一体化办学体系,指导和管理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开放大学和县级开放大学办学业务,面向全民提供终身教育服务,促进形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 

  第七条 老年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支持省内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老年大学、福建老年开放(互联网)大学依托校本部办学资源,面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探索开设老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通过“福建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平台,建立老年人学分银行个人帐号和终身学习档案,存储学习成果,制定学分认定与转换规则,促进老年教育与学历继续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 

  第三章 规范教学管理 

  第八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办高校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各方面、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全面落实《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实施方案》《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等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开足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长效机制。 

  第九条 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主办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等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及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大纲,科学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对接。高起专和专升本修业年限不少于3年,原则上不开设高起本专业。坚持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创新型、应用型和技术型人才培养,以提高在职学习者理论、技术技能、岗位适应及转化能力、文化素养和满足个人兴趣为目标,推进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协同育人模式改革。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形成兼具通识性和专业性、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体系,促进课程内容与科技发展同步。 

  主考学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人才培养,做好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规范教学组织实施。主办高校要强化教学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确保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要求。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全过程管理,线下教学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总学时的20%,其中医学国控类专业以线下面授为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等教学标准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进行实验教学。主办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教材建设管理。主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把教材选用关,建立课程教材选用的审核制度和教材使用跟踪检测制度,学校党委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工作负责,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的选用工作。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保障师资配备。主办高校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学历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严格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配备标准,配足配好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将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将在职教师承担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务考核评价体系。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学历继续教育主讲教师全部由主办高校专任教师和主办高校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主办高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主办高校在校外教学点所在地选聘或由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经主办高校认定。 

  第十三条 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主办高校要分层分类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讨、教案点评、教学公开课、教学竞赛等,促进教师教学理念与技能持续更新。每位新聘用的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要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主讲教师、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继续教育专兼职教师教学档案,健全教学评价体系,完善激励机制,为促进教师全面、全员、全周期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章  规范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核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我省年度招生计划,省教育厅按照所属主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分校提出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上限。主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和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主办高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招生简章等材料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发,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对于发现涉及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招生范围不超出校外教学点所在的设区市。未设校外教学点的设区市生源,按自愿原则可到就近的校外教学点就读。 

  第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主办高校要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主办高校对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变更、勘误审查,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主办高校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完善学生管理和服务。主办高校要依法依规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入校学习、活动的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应集中举办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活动。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第六章 考核与毕业管理 

  第十八条 健全考核制度。主办高校要建立完善试卷命题、质量检查、保密管理、成绩复查等规章管理制度。课程考核要立足课程特点和基本要求,完善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探索以实践作业、情景测试、技能认证等方式评价在职学习者能力水平。充分利用福建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转换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学习成果认证标准。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应为闭卷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80%。应参照本校全日制学生毕业要求,结合成人在职学习特点合理确定毕业要求。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毕业设计(论文)要求与全日制毕业生相同,主办高校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和指导教师保障到位,纳入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抽检比例不低于2%,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杜绝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章 学历和学位管理 

  第二十条 主办高校要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福建省成人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确保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要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主办高校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的全日制本科生专业(成人高校除外)。主办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接受通过测试的学生学士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主办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主办高校一年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次数不超过3次。 

  第八章  专业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优化专业布局。省教育厅依据本省专业设置和布局规划,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促进本区域主办高校专业合理布局、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支持本科高校立足服务我省“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建设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开设“服务地方、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支持高职院校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需求,重点面向一线从业人员,开设“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专业目录。专业的名称以教育部公布的全日制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业设置基本条件。专业设置须符合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要求,省内成人高校要做好规划,立足转型发展,开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本专科专业。 

  普通高校专业设置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本校现有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且该专业已培养一届以上本、专科全日制毕业生,其中本科专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对已连续2年(含2年)不招生的普通本专科全日制专业,原则上不得设置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二)原则上本科层次普通高校不得开设专科层次专业。外省高校在闽开设专业原则上应为我省尚未设置的专业,或我省相关领域紧缺急需的应用型专业。 

  (三)设置和调整医学及相关医学、药学类专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规定执行。设置和调整公安、司法类等国控专业必须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专业设置数量。主办高校应严格控制增设专业数量,原则上每年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超过3个,及时撤销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对不适应社会需求或招生人数少难以成班的专业应及时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 学习形式要求。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统一为“非脱产”。支持有条件的主办高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不接受主办高校脱产形式、现代远程教育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已注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设置与备案程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登记备案制,专业设置与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执行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三十 主办高校基本条件。主办高校应具备《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基本条件,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的,可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 

  (一)省内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等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 

  (二)中央部门所属本科高校和外省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申请在闽设置校外教学点。其他地方高校原则上不可在本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在闽已备案校外教学点的外省地方高校,与现有设点单位中止合作协议后,不可继续申请在闽设置校外教学点。 

  三十一 设点单位基本条件。主办高校要慎重选择设点单位,确保在学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三)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全省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无违规招生等办学不良记录。 

  第三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基本条件。校外教学点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校外教学点评议要点参考》要求的师资、管理人员、教学平台、数字资源,教学场所、图书、计算机、语音室等专业教学需要的软硬件条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同时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第三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数量。主办高校要审慎研究、科学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并能管得住、管得好。不同设点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认定为同一设点单位。严禁设点单位设立点外办学点。 

  中央部属高校和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省外地方高校,可申请在闽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其中中央部属高校校外教学点数量只减不增。 

  第三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要求。主办高校应当在经教育部备案的本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确定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主办高校新增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原则上校外教学点不得开设医学类、外语、艺术等专业。 

  开设相关医学类专业的高校应尽量安排在本部教学,如确需设立校外教学点的,应依托在本省相关医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并报经省教育厅同意设立,开设专业应是所依托院校已设置的相关医学类专业。高校不得以联合办学形式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省内主办高校在同一设点单位开设专业不得超过10个(设点单位为高校的,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20个),但首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主办高校在同一设点单位设置专业不得超过5个。外省主办高校在同一设点单位开设专业数不得超过5个。同一设点单位不得开设不同主办高校同一层次相同专业。 

  第三十五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程序。主办高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备案、调整与管理,具体程序与要求执行《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或者连续2年及以上未招生的,或者单个专业连续2年及以上招生人数少于15人/年的,主办高校应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三十六 校外教学点的职责。主办高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校外教学点严格落实有关职责。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招生资格的校外教学点,主办高校应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直至学生毕业。 

  第十章  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三十七 规范收费管理。主办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收费政策规定收取学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主办高校财务账户,严禁学费上缴前分配。主办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和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主办高校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三十八 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主要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运行(含主办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主办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以及管理人员的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高于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十一章 健全质量保障机制 

  第三十九条 主办高校应当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责任清单,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专业检查评估,排查梳理办学各类问题,存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每年6月底前,需向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办学自查报告(其中民办非企单位作为校外教学点的,主办高校还需同时向属地教育部门报送)。主办高校要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要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核,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厅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委托机构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强化督导和检查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实施问责。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白名单”制度,动态发布高校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主办高校或其校外教学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撤销专业或校外教学点、责成主办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当年不设置新专业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3年内不得增设继续教育专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和专业的; 

  (二)申报设置校外教学点和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主办高校或校外教学点存在点外设点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五)违规收费,经费管理混乱,“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行为的; 

  (六)教学管理混乱,考试组织不规范,教学质量低劣的; 

  (七)教师、教材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八)存在违规以校外教学点名义招生、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违反协议行为的; 

  (九)出现高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信访、实名举报、实名投诉、媒体曝光情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是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检查、评估、督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如教育部出台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福建开放大学举办的开放教育执行教育部和国家开放大学有关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执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评估基本标准(试行)><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检查评估细则(试行)><福建省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2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