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解读-九游会旧版

《福建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1-10-27 09:54

  2021年10月10日,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政策举措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启动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针对首轮评估发现的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对《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强化过程评价和过程管理,特别是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工作程序,突出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于2020年底公布实施,并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细则》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主体文件和附件两部分,主体包括13条。 

  第1-5条,明确制定依据、评估对象、评估类别、评估方式和评估组织实施部门。 

  第6条,明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工作流程等。 

  第7条,明确学位授权点抽评的组织实施部门、抽评学位授权点的遴选、抽评方式、评议材料、评议标准和评议结果等。 

  第8条,明确异议处理的方式。 

  第9条,明确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10-13条,明确评估纪律要求及相应处理办法。 

  附件共2个,包括《学术学位授权点抽评标准》《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标准》。 

  三、《细则》与现有相关政策的变化? 

  《细则》主要是贯彻落实《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与我省正在执行的相关政策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突出专家组的作用详细规定了评议专家组在专家组成、评议方案制定、评议意见反馈、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二是细化自评阶段要求。突出过程评价,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细化自我评估程序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开展自我评估提供指引;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是提高抽评比例。明确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比原来提高了10%。 

  四是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学位授权点采取实地考察,经重新充分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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