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近日,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并要求各省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省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我厅制定印发了《实施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务求实效。按照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突出对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推动教师“双师”能力提升。
(二)规范实施主体、优化流程。落实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认定程序。明确省、市、校的责任分工。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负责全省认定结果复核及省属中职学校具体认定(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具体实施);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职学校认定工作;高职院校自主开展认定工作。
(三)畅通发展路径、激发活力。根据不同类别教师,分别制定专兼职教师认定条件,同时,在条件设置实行“菜单式”指标体系,给予教师更多选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双师型”教师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正文包括总则、认定机构、认定程序、认定标准、附则等五个章节,共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目标任务、认定范围、认定对象等。第二章为认定机构。主要明确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高职院校为认定实施主体。第三章为认定程序。主要明确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审核推荐、组织认定、复核备案等程序具体实施。第四章为认定标准。主要明确认定基本条件以及初级、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应达到的具体条件。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明确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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