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九游会旧版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教育部网站 时间:2017-05-23 10:54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法律规定和战略性任务。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临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提高教育质量”确立为“十三五”期间教育发展的主题。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任务。

  围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战略主题,国务院于2012年、2016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彻底解决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以乡村教育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出了目标任务和明确要求。

  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182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今年,还将有500个左右的县(市、区)接受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届时合计总数将达到2300个左右,占全国总数近80%。巩固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已经成为这些地区义务教育新的紧迫任务。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决定制定《办法》,启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记者:请问《办法》是怎样制定的?

  答:《办法》的研制与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多,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设计指标。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一是政策文献梳理,收集了近年来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文件,尤其是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信息化、教职工编制、经费保障机制等重要政策。同时,整理了与义务教育办学相关的国家标准,以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等地的省市级办学标准或规章。二是实地调研,选择江苏、湖北、浙江等部分县区,深入了解优质均衡发展指标的可信度、各地对指标的认可度。三是构建体系,内容涉及到学校建设、装备、教师、政府履职、学校管理、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依照指标的属性与评估方法的不同,组成不同的版块。以教育质量为核心,筛选出与质量相关度较高的各项指标。

  第二阶段是制定标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运用2014、2015年两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对2015年底前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1302个县进行测算。二是与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对应。三是在测算的基础上,二次优选指标,保证指标的有效性、可操作性。

  第三阶段是征求意见。《办法》初稿形成以后,十几次组织专家对《办法》进行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包括了教育科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包括国家督学、全国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校长、教师等,涉及十几年省(区、市)。后期,又两次以书面形式征求了32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教育部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就《办法》现场征求意见。

  《办法》于3月2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记者:请问《办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正文部分共十八条。对督导评估的目的、依据、对象、原则、基本条件、内容与标准、程序、结果使用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二是规定了督导评估内容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三是规定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四是规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记者:对比原来的基本均衡发展,此次的《办法》有哪些新的要求和特点?

  答:教育部于2012年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对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督导评估认定。这项工作目前还在进行当中。应该说,这项工作仍是“十三五”期间的重要工作。

  此次印发的《办法》,其目的在于,在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按照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以及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政策,进一步督促各方各级政府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牢牢把握“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战略主题,采取有关措施,解决依然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因此,在《办法》中体现了以下一些新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新一重”:

  一是新指标。在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指标,如骨干教师配备、体音美专任教师配备、网络多媒体教室配备、城乡义务教育四“统一”、 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城区和县镇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比例、设施设备利用率、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课程开齐开足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等。其中,管理水平和质量直接指标以外的指标,都是与提高质量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的指标。

  二是新标准。一是在差异系数上进一步提高标准,从严掌握,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由原来的0.65、0.55,提高到0.50、0.45。二是其他各项指标的标准要求,也从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是新方法。在学校资源配置的指标与标准部分,我们区别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设定的7项指标作了“两维评估”,既要求各项指标的校际差异系数都要达标,也要求各项指标的水平值也要达标,以体现“高水平、高均衡”的“两维要求”。同时,在水平值的评估中,要求各所学校“校校达标”,以体现“办好每一所学校”的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宗旨。

  四是重质量。在此次《办法》中,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设计了9项指标,加重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同时,在资源配置、政府保障两个部分,在选取指标时,也都是强调了与提高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相关性。特别是《办法》中采用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标,强化了指标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关注,提高了质量评估权重和权威性。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比原来的基本均衡发展中在资源配置方面由省级制定“门槛”要求,此次的《办法》提出了国家统一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资源配置是办好义务教育的条件和基础,提高质量是离不开基本的办学条件的,进一步说,是需要高标准的办学条件。经过多年义务教育普及、基础基本均衡发展工作的推进,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总体得到了根本改变。但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我们为每一所学校提供充分的办学条件,也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课程体系建设的更高要求,办学条件在充分、均等、高标准上还存在许多不足。在优质均衡发展中,不允许再有少数学校、部分条件上依然存在缺口,此次《办法》在资源配置方面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在之前工作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在资源配置上的高标准,无差别。为此,《办法》中就做出这方面的较高要求。

  记者:请问下一步将如何部署开展“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

  答:“十三五”期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任务依然是扎扎实实推进基本均衡发展,目前尚有25个省级单位未全面完成基本均衡发展任务。同时,已经达标的县中,有相当一部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巩固提高的压力仍然较大。在这个时间提前出台优质均衡督导评估的《办法》,一是要为先期通过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县提出更高的目标,推动工作再上台阶,二是要让各地明确认识,基本均衡发展不是最终目标,不论是基础较好的地方,还是基础较差的地方,都要目标长远。对于尚未实现基本均衡的县,也要督促他们从目前开始,作出长远规划,久久为功,并做好现实努力,扎实推进。

  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在工作安排上,仍然是以做好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为中心任务。同时,新《办法》出台后,我们也会积极努力,对于条件基本成熟的地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向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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